董事長的話|組織章程|相關資料|基金會第十屆董監事名冊|基金會董監事会议记录
關於基金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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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海峽兩岸商務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配合國家統一綱領,在互補互利、安定安全、相輔相成原則下,促進海峽兩岸民間經貿交流及保障在大陸投資貿易之台商權益為宗旨。不以經營營利事業為目的,但提供服務時,得酌收服務費。 |
第三條 |
本會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辦理左列業務: |
第四條 |
本會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在適當地區設置分事務所。 |
第五條 |
本會基金來源,由捐助人張平沼、劉泰英、楊天生、尹衍樑、陳盛沺等五人各捐助新台幣貳佰萬元共壹仟萬元整。 |
第六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五、 依本章程第二條但書所收之費用。 |
第二章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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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設董事會,為本會之決策機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八條 |
本會設置董事四十五人,自第八屆起為五人至二十五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本會置常務董事九人,由董事互選之。置董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內為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置副董事長一至三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互選之。 本會董事、常務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第九條 |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在任期內,遇有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按前條規定程序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長、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有下列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第十條 |
每屆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前一至六個月,推選次屆董事人選。新任董事會於上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或決議解任之日成立,並依第八條規定選舉常務董事、董事長及副董事長 |
第十一條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第十二條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應於我國境內舉行;其在境外舉行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第十三條 |
董事會對於下列事項,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 六、法人擬合併或解散之決議。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十四條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條所定之會議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行職務,但每一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
第十五條 |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條所定之會議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行職務,但每一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
第十六條 |
本會得視需要分處(組)辦理,並得附設各種委員會。 |
第十七條 |
本會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為無給職,由捐助人選聘之,並指定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
第十八條 |
本會監察人之任期、缺任、給與及次屆監察人之產生等,均準用本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 |
第十九條 |
本會得因業務需要,由董事長聘任顧問若干人。 |
第三章 基金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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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二十一條 |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主管機關備查後1個月內主動公開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第二十二條 |
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主管機關備查後1個月內主動公開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捐助財產之動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情形。 二、捐助財產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所必需,而動用其超過部分。 |
第二十四條 |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與第五款所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捐助財產之動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經主管機關解散後,應依法清算,清算後之賸於財產,應歸屬於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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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章程如需變更時,應依本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七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八條 |
本章程於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二十九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 82 年01月 18 日。 第一次修正102年2月23日第五屆第四次董事會修正。 第二次修正108年5月28日第七屆第四次董事會修正。 |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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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兩岸商務發展基金會第十屆董監事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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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負 責 人 |
公司名稱/職務 |
1. |
董事長 |
張 平 沼 |
台灣商業聯合總會 理事長 燿華企業集團 總裁 |
2. |
副董事長 |
陳 武 剛 |
克緹國際集團 總裁 |
3. |
副董事長 |
孫 慶 餘
|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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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副董事長 |
王 桂 良
|
安法抗衰老集團 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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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常務董事 |
張 元 銘
|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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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常務董事 |
蔡 國 洲
|
台灣省商業會 理事長
金可國際集團 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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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常務董事 |
施 養 謙
|
三花棉製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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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常務董事 |
邱 永 堂
|
億昇倉儲公司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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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常務董事 |
賴 文 平
|
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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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董事 |
林 輝 煌
|
麟霖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前法務部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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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董事 |
張 中 光
|
龍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
12. |
董事 |
曾 進 發 |
信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
13. |
董事 |
王 端 鎧 |
嶢陽茶行貿易有限公司 董事長 |
14. |
董事 |
陳 慧 娟
|
天一草本科技(股)公司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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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董事 |
蔡 豐 聲
|
聯誠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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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董事 |
朱 敏 賢
|
恆英法律事務所 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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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董事 |
巫 堂 明
|
誠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所長 |
18. |
董事 |
卓 昱 樺
|
福星利華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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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董事 |
嚴 子 貿
|
台北市國際音樂城市文化發展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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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董事
|
李 俊 杰
|
台灣永紘興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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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董事
|
吳 奕 綸
|
康克爾國際法律事務所 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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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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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 賀 隆
|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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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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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 維 寬
|
福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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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董事 |
陳 文 學 |
綠昇貿易行銷有限公司 總經理 |
25. |
董事
|
黃 玲
|
台灣駿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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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常務
監察人 |
賴 幸 媛 |
(前)大陸委員會主委 |
27. |
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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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元 輔 |
燿華電子(股)公司 副董事長 |